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除尘器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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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概述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的制冰设备业务包括制冰、储冰、送冰设备及系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大多分布在应用于食品加工、商超零售、煤炭采掘、水利水电、核电、建筑、冰蓄能、化工、冷链物流、冰雪运动、制药、食用冰等行业的降温、储藏、载冷、保鲜等领域。

  公司制冰机品牌“SNOWKEY”在国内外市场中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销售同时面向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个市场分别存在自营销售与渠道销售两种模式,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份额。

  公司长期致力于热能与动力领域,在掌握压缩机、机组及系统技术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温度控制及能量转化的核心产品(压缩机)和系统解决方案。产品系列丰富,应用覆盖工商业冷冻冷藏、冷链物流、食品保鲜加工、石油化学工业及气体、大科学工程、数据中心、冰雪运动以及氢能源等领域的冷冻冷藏、工艺冷却、超低温制冷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热泵供热及烘干等业务。压缩机设备销售同时面向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个市场分别存在自营销售与渠道销售两种模式,已成为公司迅速增加的核心业务。

  压缩机应用是服务于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市场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尤其在高端压缩机应用领域,如食品加工、化工气体、超低温等领域,公司面对的竞争对手主要为国际压缩机生产商。随公司压缩机产品技术和品牌的市场认可度慢慢的升高,进口品牌替代的速度在加快。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践行低碳发展,积极开发适用于CO2、NH3、R290、R1270、水、空气、低GWP的HFC等环保低碳型制冷剂的新型压缩机,开拓高效节能,绿色环保的应用场景。如大型氨+二氧化碳载冷机组、CO2高压亚临界螺杆压缩机、氨用半封闭变频螺杆压缩机、磁悬浮离心压缩机等产品,已应用在工商业制冷、余热发电,热泵替代锅炉供热、集中热源站,生产的基本工艺热水等项目上。采用氨等低碳制冷剂的工艺冷却设备,对石油化学工业等工业应用中的含碳尾气进行二氧化碳捕捉回收。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佳运油气自2009年成立以来专注于天然气项目建设、生产运行专业方面技术服务,为油气企业在全世界内的天然气气田提供适用于不同气源、工况的采气、集输、净化等地面生产装置自动化解决方案,形成了以一体化服务为特点的经营模式,范围涵盖了技术咨询、方案设计、设备成套、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以及运行维护的全过程。并结合公司的压缩机技术和设备优势,开发和投资天然气生产增压、气体压缩、液化等压缩机撬装化设备,积极拓展资产运营(如LNG项目、页岩气压裂项目)、脱硫环保等新型业务。佳运油气目前为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公司长期从事空压机研发制造及燃料电池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研发,在氢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空压机、氢气循环泵)及液氢、加氢设备方面做技术积累和技术布局。目前已有氢燃料电池系统、氢燃料电池空压机、氢气循环泵、氢气压缩与氢气液化等产品。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能源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全力发展氢能尤其是氢燃料电池等绿色能源是推动低碳发展的关键路线之一,因此氢能、氢燃料电池及其核心零部件将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由于我国氢能领域的产业化尚未形成,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氢能有关产品尚未实现商业化和规模化,收入占比微小。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是不是真的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2020 年,面对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和异常复杂和国际形势的双重影响,公司积极复工复产,在业务上继续聚焦压缩机核心领域,深挖新需求和新的应用场景,继续加快产品和品牌的拓展,加快在石油化学工业气体等领域的进口替代,持续创新,持续在绿色低碳、高效节能方向的研发和创新。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同比略有下降,受疫情及市场环境影响,国际出口业务萎缩、压缩机(组)产品售价会降低,供应链周期延长,物料成本有所上升,导致毛利率下降,并且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对公司应收账款、存货、商誉等计提减值,调减投资性房地产公允市价。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5,837.83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65%;实现盈利-20,163.36 万元,同比下降398.39%;实现总利润-20,752.23 万元,同比下降420.43%。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8,111.03 万元,同比下降418.15%。

  报告期内,公司申报的“智能化天然工质压缩机和互联网+ 在海洋水产品加工设施中的应用与产业化”项目被列入福州市“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库。

  报告期内,公司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数字丝路物联信息化平台”项目被列入福建省“数字丝路”专项产业支持项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施软件后补助项目”列入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福建省氢能动力装备工程研究中心”被认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充足表现了公司在氢能动力系统及相关装备具备较强的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及自主研发实力,标志着公司氢能动力关键零部件的科研发展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与认可,并逐步进入国家科研体系领域。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经营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出现重大变化的说明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详见附注四。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本公司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执行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做调整;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2020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改变未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改变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和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于 2020年1月 1日,本公司因预收客户支付的对价而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履约义务,根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将预收款项重分类列示为合同负债,变更日将原计入预收款项的131,741,503.58元分别调整118,085,434.85元计入合同负债和调整13,656,068.73元计入其他流动负债。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共23户,详见本报告第十二节第九小节“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较上期相比,增加1户,详见本报告第十二节第八小节“其他原因的合并范围变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详细情况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是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企业来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成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在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大华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诚信开展工作,顺利完成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大华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合计为110万元人民币(含税)。

  3、历史沿革: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品牌源自1985年10月上海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共同发起设立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1月26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遵照财政部《关于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战略方针,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几家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体合并。合并重组、整合后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8月31日,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年9月,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比较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可[2011]0101号批复。2012年2月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登记设立。

  5、业务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7、投资者保护能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019 年度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266.73 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70,000.0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

  8、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加入大际会计公司(原马施云国际会计公司)。

  2、注册会计师数量:1458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为699人。

  4、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经历 :袁瑞彩女士和陈鑫生先生(简历附后)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项目合伙人袁瑞彩女士、质量控制复核人包铁军先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袁瑞彩女士和陈鑫生先生均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人员简历附后)。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袁瑞彩女士和陈鑫生先生最近三年均无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等。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做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 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等方面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将继续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与咱们进行事先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大家都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就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之事宜,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在2020年度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履行审计职责。我们赞同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10 万元。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 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因而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6、《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袁瑞彩女士: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具有中国注 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有26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曾先后在深圳市光明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 历任审计人员、项目经理、合伙人。主持和参与了数十家上市公司和大型国有企 业的会计报表审计、内控审计、企业股份制改造、IPO项目和管理咨询等业务。

  包铁军先生: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风险管理合伙人,具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有2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曾先后在株洲鼎诚会计师 事务所、华证会计师事务所、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执业,历任审计人员、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在审计、企业改制、企 业并购重组、IPO、再融资等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执业经验,2015年11月转入风控部任风险管理合伙人,专职从事复核工作。

  陈鑫生先生: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具有中国注 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有 10 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曾先后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历任审计人员、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对 IPO 项目、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审计等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执业经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与摘要》,相关公告刊登于2021年4月24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公司将于 2021年4月29日(星期四)15:00至17:00在全景网举办2020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的人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公司本次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林汝捷先生、独立董事 曾政林先生、首席财务官许慧宗先生、董事会秘书华耀虹女士。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 2020 年度业绩说明会提 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的人可于 2021 年 4 月28日(星期三)15:00前访问 ,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 2020 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入资产的人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衷心感谢广大投资的人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欢迎广大投资者热情参加本次网上说明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关联董事林汝捷先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68XXXXXXXX)、陈辉先生、林汝捷先生(身份证号码:3501031965XXXXXXXX)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次关联交易在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主营业务:主要是做螺杆压缩机、螺杆膨胀机的销售,以及地热利用、垃圾/生物质发电、海水淡化、油气开发等余热利用一揽子项目工程解决方案,OES是全球螺杆膨胀发电机技术的创始者,致力于螺杆膨胀发电机在特殊领域的运用以及低品位废气余热利用的研究与开发。

  主营业务:主要是从事研发,为螺杆压缩机、膨胀机的研发型企业,该公司具备拥有国外先进压缩机技术及资源,掌握螺杆压缩机的核心技术,并拥有多项国内外专利,将与子公司团队一同研究开发可适用于天然工质及各种环保制冷剂的新型高效节能螺杆制冷压缩机。

  主营业务:新能源技术、氢能源技术、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池、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的销售;能源合同管理;发电技术开发;节能诊断、节能设计、节约能源改造、节能运营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定种类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SRM Group及其全资子公司SRM和SRM International的控制股权的人为兴雪康(平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雪康”),兴雪康的合伙企业管理人为福建省兴雪宣元股权投资管理(以下简称“兴雪宣元”)。公司持有兴雪康13.01%的认缴份额,持有兴雪宣元29%的股权,因此公司及子公司与SRM Group及其全资子公司SRM和SRM International之间的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日常易往来履行日常关联交易程序。

  2、雪人新能源与雪氢装备公司均为天创富投资(平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富”)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林汝捷1为天创富第二大股东,因此公司及子公司与雪人新能源、雪氢装备之间的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日常易往来履行日常关联交易程序。

  SRM螺杆制冷压缩机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产品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与影响力。SRM International是全球螺杆膨胀发电机技术的创始者,其拥有的“Opcon Powerbox”技术在全世界内处于领头羊,并且SRM Group、SRM、SRM International控制股权的人为兴雪康,雪人新能源及雪氢装备均为天创富控股全资子公司。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上述4家公司风险可控,日常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或形成坏账损失。

  2、关联交易费用支付时间及结算方式:由双方参照有关交易合同及正常业 务惯例确定。

  3、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各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

  公司及子公司与SRM Group、SRM和SRM Internationl合作一同研究开发新项目和与其全方位的战略合作,是实现公司技术水平的快速提升的重要渠道,能快速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由此而与上述三家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购销往来和商业交易行为。公司与雪人新能源、雪氢装备的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货款支付等能获得有效保障。在关联交易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市场行情报价公允、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性,公司主要营业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认真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上市公司预计 2021 年度与SRM Group、SRM、SRM Internationl、雪人新能源及雪氢装备的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日常经营需要,该交易符合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执行价格及条件公允,不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其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表示认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对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应收账款、另外的应收款、应收票据、存货和商誉计提减值准备为人民币7,468.41万元,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为公允、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 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另外的应收款、合同资产、存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分析和评估,审慎判断各项资产可变现净值及款项可收回性等,对有几率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认为上述资产中的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迹象,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对有几率发生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信用、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 2020 年末有迹象有几率发生减值的资产有应收账款、另外的应收款、应收票据、存货和商誉, 经减值测试,本年度应计提信用、资产减值损失共计人民币7,468.41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金额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作了合理性说明,监事会出具了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均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应收款项违约风险敞口和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时,公司基于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情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得出各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对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另外的应收款、应收票据,无论是不是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公司2020 年度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76,729.76万元,计提坏账准备2,713.74万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6,224.38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15.45万元;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为2,976.78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8.34万元;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3,017.44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58.81万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基于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本期存货账面价值67,668.32万元、可变现净值金额66,338.32万元,按照上述方法,公司对各项存货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2020 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330.00万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不是真的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公司聘请了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合并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建雪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所产生的商誉期末是不是真的存在减值进行减值测试,并于2021年4月16日分别出具天兴评报字(2021)第0325号、天兴评报字(2021)第0489号、天兴评报字(2021)第0501号评估报告。

  经测试,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减值准备1,199.69万元,福建雪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减值准备1,140.56万元、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减值准备751.82万元。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依据充分。计提减值准备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影响企业 2020 年度合并报表税前利润7,468.41 万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经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各项信用、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系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因此,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认为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根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也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我们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3日,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份不超过202,221,830股(含本数),这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以下简称“发行底价”)。这次发行的对象为包括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林汝捷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林汝捷,男,1968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0******。2000年3月至今,任雪人股份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本次发行前,林汝捷先生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持有公司146,628,500股股票,持股票比例为21.75%。

  林汝捷先生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这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做相应调整。

  乙方不参与这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申购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若通过上述市场询价方式无法产生这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乙方将以6,000.00万元按这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公司这次发行的股票。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0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乙方拟以6,000.00万元认购这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数字。如按上述认购金额计算,乙方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02,221,830股(含本数)。

  在上述发行数量范围内,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视市场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股份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4、支付方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甲方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支付时间向甲方指定的并由保荐人(承销总干事)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款项。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阶段工作,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认购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验资提供必要的协助。

  (4)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当由甲方享有的权利。

  (1)甲方保证甲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甲方保证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乙方根据本协议缴纳认购款项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甲方应按现行证券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

  (4)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甲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乙方根据本协议缴纳认购款项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有权要求甲方按现行证券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

  (4)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当由乙方享有的权利。

  (1)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阶段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的资料,乙方保证前述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当乙方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于重大事项相关的资料。

  (3)乙方应在认购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并为甲方验资提供必要的协助;且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款项的全部资产金额来源合法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以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4)乙方承诺其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如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锁定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锁定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应做调整。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如果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限售期满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具备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及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之股份所相适应的资格,且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不存在与乙方已签订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甲方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书约定的认购款项支付时间内向甲方指定的并由保荐人(承销总干事)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支付全部认购款项,甲方有权按照每日乙方认购款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且有权终止本协议,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认购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如乙方在被取消认购资格后,其相应的认购股份由保荐人(承销总干事)与甲方协商按照相关规则由其他投资者认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决定或要求出现重大变化而不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规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不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但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及时返还给乙方。

  3、如因监管核准的原因,导致乙方最终认购数量与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数量有差异的,甲方将不承担发售不足的责任,但甲方会将乙方已支付的认购款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剩余部分连同该部分所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按活期利率)一并退还给乙方。

  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已批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或“公司”)拟向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林汝捷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限202,221,830股,募集资金总额67,000.00万元计算,发行完成后,林汝捷先生控制公司股份比例预计下降至18.80%,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与林汝捷先生签署了《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的相关公告,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企业独立董事已对这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且不超过这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02,221,830股(含本数)。其中林汝捷先生拟以6,000.00万元认购这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数字。如按上述认购金额计算,林汝捷先生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这次发行前,林汝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46,628,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5%。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02,221,830股,募集资金总额67,000.00万元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林汝捷先生合计控制公司164,755,388股股份,比例下降至18.80%。因单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5,000.00万股,林汝捷先生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林汝捷,男,1968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0******。2000年3月至今,任雪人股份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林汝捷先生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上述核准及取得上述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对象为包括林汝捷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因林汝捷先生系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为公司关联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上述核准及取得上述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000.00万元(含本数),林汝捷先生作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拟以6,000.00万元认购这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数字。如按上述认购金额计算,林汝捷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与林汝捷先生签署了《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林汝捷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上述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林汝捷,男,1968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0******。2000年3月至今,任雪人股份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本次发行前,林汝捷先生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持有公司146,628,500股股票,持股票比例为21.75%。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林汝捷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林汝捷先生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林汝捷先生拟以6,000.00万元认购这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数字。如按上述认购金额计算,林汝捷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这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做相应调整。

  林汝捷不参与这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申购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若通过上述市场询价方式无法产生这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林汝捷将以6,000.00万元按这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公司这次发行的股票。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这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做相应调整。

  乙方不参与这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申购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若通过上述市场询价方式无法产生这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乙方将以6,000.00万元按这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0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乙方拟以6,000.00万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数字。如按上述认购金额计算,乙方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02,221,830股(含本数)。

  在上述发行数量范围内,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视市场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股份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4、支付方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甲方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支付时间向甲方指定的并由保荐人(承销总干事)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款项。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阶段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认购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验资提供必要的协助。

  (4)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当由甲方享有的权利。

  (1)甲方保证甲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甲方保证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乙方根据本协议缴纳认购款项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甲方应按现行证券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

  (4)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甲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乙方根据本协议缴纳认购款项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有权要求甲方按现行证券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

  (4)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当由乙方享有的权利。

  (1)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阶段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的资料,乙方保证前述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当乙方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于重大事项相关的资料。

  (3)乙方应在认购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并为甲方验资提供必要的协助;且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款项的全部资产金额来源合法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以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4)乙方承诺其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如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锁定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锁定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应做调整。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如果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限售期满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具备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及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之股份所相适应的资格,且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不存在与乙方已签订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甲方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书约定的认购款项支付时间内向甲方指定的并由保荐人(承销总干事)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支付全部认购款项,甲方有权按照每日乙方认购款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且有权终止本协议,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认购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如乙方在被取消认购资格后,其相应的认购股份由保荐人(承销总干事)与甲方协商按照相关规则由其他投资者认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决定或要求出现重大变化而不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规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不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但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及时返还给乙方。

  3、如因监管核准的原因,导致乙方最终认购数量与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数量有差异的,甲方将不承担发售不足的责任,但甲方会将乙方已支付的认购款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剩余部分连同该部分所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按活期利率)一并退还给乙方。

  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已批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氢能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经营方针,有利于缓解公司运用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情况及资本结构,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逐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金额将相应增加,整体资产负债率水平得到降低。本次发行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偿还债务的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与此同时,利用募集资金的部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增强业务拓展能力,间接提升公司未来经营现金净流量,从而逐渐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综上,公司以这次发行募集资金67,000.00万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林汝捷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林汝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都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汝捷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林汝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赞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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